2012年初,担任上海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洁伙同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万臻,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他人成立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翊星公司),并招揽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进入家翊星公司工作。家翊星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复制乌龙公司开发的用于互联网运营的《乌龙学苑3.0版》软件,制成一款名为《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家翊星公司通过互联网运营,以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牟利。经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洁等8人结伙以家翊星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电子证据繁多复杂,查证取证难度较大。同时,8名犯罪分子均具有较高的学历、较好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其通过在侵权软件中夹杂一些重新开发的程序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检察机关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指导鉴定机构搭建比对环境,改变以往仅进行简单比对、计算相同文件占全部文件比例的传统做法,通过确认软件的核心程序,从实质相似的角度认定了犯罪事实。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轻刑、缓刑适用率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指控,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彰显了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