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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1.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 作品;
(二)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 商标;
(四) 地理标志;
(五) 商业秘密;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 植物新品种;
(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软件盗版侵权有哪些形式?
在软件行业,随着各种光磁介质的出现,复制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的发展,盗版的形式也呈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最终用户盗版、硬盘预装盗版、网络盗版和街头贩卖盗版光盘四种类型:
- 最终用户盗版
这是业界公认的组产业发展带来损失最大的盗版形式。简单地说,就是最终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软件。例如: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就意味着允许用户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如果该用户在两台或两台以上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就构成侵权使用,形成最终用户盗版。
- 硬盘预装盗版
厂商、系统集成商或电脑销售商在电脑中为客户预先安装操作系统或一些应用软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软件预装。如果预先安装的软件并未得到授权,并非从正常途径获得甚至是销售商自己非法复制的,则构成软件的非法预装。
三、网络盗版
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网站提供免费或有偿下载的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是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的,下载这些软件就是非法下载。这种非法上载和下载的行为就构成网络盗版。
四、街头贩卖盗版光盘
这是最常见的制售盗版的形式。特别是把一些常用的软件做成一个大拼盘来向行人兜售,这种光盘包装粗糙,容易识别。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危害性显而易见。
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五)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六)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八)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九)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十) 剽窃他人作品的;
(十一)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二)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十三)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十四)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十五)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十六)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十七)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4.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侵犯著作权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