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和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营利,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単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俗称“番茄花园案”)的意义不在于有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精深的法理阐述,而在于番茄花园案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因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番茄花园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一方面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和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同时本案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后成功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势必对国内以后的类似案件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