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是Windows7、Office2003、Office2007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保护。银嘉公司员工通过镜像克隆方式或解压方式将预先制作好的软件镜像复制到用户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中,再根据程序设置的安装步骤将该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以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内容,该行为构成复制行为。银嘉公司为客户电脑复制安装软件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向普通消费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及其载体的行为,应认定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发行行为。银嘉公司员工实施的涉案软件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均未获得权利人许可,该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因普通消费者购买电脑均需安装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等软件,银嘉公司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的台数与微软公司软件市场销量下降数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银嘉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在电脑中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对微软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银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电脑销售台数乘以对应版本的软件价格,来计算微软公司的市场预期利益损失。本案因复制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给微软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计算方式和计算数据推算得出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规模相当的损失数额,并不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且损失数额明显超出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限额,如果仍按法定限额酌定损失赔偿数额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故本案应根据银嘉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证据进行酌定。法院依据涉案Windows7软件的版本价格、市场购买需求、预装软件版本的比例、侵权持续期间、日均销售电脑台数等考量因素,酌定本案因复制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的侵权行为造成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400000元。
至于Office软件作为办公软件,并非产品购买者运行电脑所必备的工具软件,其复制安装软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故不宜使用上述计算方式来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被控Office软件的复制安装行为及需求程度、预装状况,酌定因复制安装Office2003、Office2007软件给微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000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考量合理维权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以同地公证、取证和律师代理费用作为参考,综合本案全部赔偿因素,酌定合理费用为30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银嘉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80万元、银嘉公司支付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