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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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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服务企业,热忱致力于为社会公众及企业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与技术支持。事务所具有一流的综合实力,既有长期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资深专家,又有年轻有为的法律工作者,集合了一批毕业于海内外知名院校、拥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睿哲以“业务为本、团结协作”为办所理念;以“客观、细致、积极、真诚”为律师执业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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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6:27:21 2185

2005年,被告人花如中在上海注册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深公司),其间开发出“问百事”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软件包含各种建筑类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和题录,具有数据管理和检索功能等,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采集录入相关标准、建筑图集等具体内容。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花如中自行或安排员工,购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处出版的建筑图集、标准类图书,以扫描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后加入公司数据库,并根据客户需求将对应数据绑定到客户目录下,实现服务器数据和客户端的数据同步。截至2013年10月,该公司向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多套软件。 本案中被告单位采用将纸质书电子化后形成数据库录入软件,继而进行销售的侵权方式,系新型侵犯著作权类案件。此案中被侵权作品属于建筑类图集及建筑行业标准等,关于“标准”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检察机关认真梳理了涉案全部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材料,严格审查并区别判断,最终扣除“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的数量,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刑法打击的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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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3:22:30 1953 管理员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和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营利,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単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俗称“番茄花园案”)的意义不在于有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精深的法理阐述,而在于番茄花园案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因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番茄花园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一方面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和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同时本案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后成功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势必对国内以后的类似案件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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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3:21:28 2175

西门子公司提交的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册(经过了涉外认证手续)显示,2006年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到明兴厂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明兴厂的电脑中安装有名称为“UGNX2”的软件17套。明兴公司、明兴厂认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执法时检查到的内容属实,即明兴厂的电脑中安装有名称为“UGNX2”的软件17套,但否认明兴厂软件与西门子公司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并称该安装软件的行为是明兴厂员工的个人行为。西门子公司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函件,称其通过鉴定认为,明兴厂安装的被控软件的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系美国公司,其“NX2”软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我国与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以及我国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的规定,上诉人西门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明兴厂未经西门子公司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构成侵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明兴厂应当立即删除非法复制、安装的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至于赔偿数额,虽然西门子公司提供了相关软件市场许可费的证据,但该市场许可费包含西门子公司的研发成本、经销环节及售后服务等费用,西门子公司不能具体证明其软件成本、利润率等考量因素,因此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同时被上诉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因非法复制涉案软件所获得的利润亦难以确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西门子公司涉案软件市场许可使用的情况、被上诉人明兴厂复制的数量、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为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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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7:33:25 1810

微软公司是Windows7、Office2003、Office2007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保护。银嘉公司员工通过镜像克隆方式或解压方式将预先制作好的软件镜像复制到用户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中,再根据程序设置的安装步骤将该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以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内容,该行为构成复制行为。银嘉公司为客户电脑复制安装软件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向普通消费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及其载体的行为,应认定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发行行为。银嘉公司员工实施的涉案软件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均未获得权利人许可,该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因普通消费者购买电脑均需安装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等软件,银嘉公司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的台数与微软公司软件市场销量下降数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银嘉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在电脑中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对微软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银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电脑销售台数乘以对应版本的软件价格,来计算微软公司的市场预期利益损失。本案因复制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给微软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计算方式和计算数据推算得出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规模相当的损失数额,并不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且损失数额明显超出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限额,如果仍按法定限额酌定损失赔偿数额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故本案应根据银嘉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证据进行酌定。法院依据涉案Windows7软件的版本价格、市场购买需求、预装软件版本的比例、侵权持续期间、日均销售电脑台数等考量因素,酌定本案因复制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的侵权行为造成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400000元。 至于Office软件作为办公软件,并非产品购买者运行电脑所必备的工具软件,其复制安装软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故不宜使用上述计算方式来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被控Office软件的复制安装行为及需求程度、预装状况,酌定因复制安装Office2003、Office2007软件给微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000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考量合理维权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以同地公证、取证和律师代理费用作为参考,综合本案全部赔偿因素,酌定合理费用为30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银嘉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80万元、银嘉公司支付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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